資料來源: 健保總局網頁 (如有更新以原單位資料為主)
藥局藥事服務費調整相關說明 (請更版950510版)
參 門前藥局認定方式:
藥局舉證為負責藥事人員獨資經營者, 優先予以排除。
附表2.1.2 不得以特約藥局申報之認定條件
由非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違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者。
2.藥局接受同一醫療院所之處方,該醫療院所每月釋出處方件數超過900張,
且70%以上交付至該藥局者。
3.藥局每月調劑件數超過900張,且70%以上來自同一特定醫療院所者。
(底線部份950501修訂第3項)
肆 牙醫交付藥事服務費及日劑藥費調整, 比照基層院所支付 (950501起實施)
藥局自950501起, 藥事服務費及日劑藥費, 調整簡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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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種類
費用 |
特約藥局 |
門前藥局 |
||
醫院交付 |
診所交付 牙醫交付 |
門前藥局 |
||
藥 事 服 務 費 |
7天以內 |
32 |
45 |
21 |
13天以內 |
32 |
45 |
21 |
|
14-27天 |
42 |
56 |
32 |
|
28天以上 |
53 |
66 |
42 |
|
|||
基層院所、醫院、牙醫、門前藥局交付 |
|||
定 額 藥 費 |
天數 |
6歲以上 |
6歲以下 (<=6) |
一天 |
25 |
30 |
|
二天 |
50 |
60 |
|
三天 | 75 | 85 |
950101~950430, 藥事服務費及日劑藥費, 簡表說明
一 版本說明: 請更新950510版本, 更版完成後一定要做資料重整.
版本更新完成後, 系統自動依交付來源批價.
版本更新完成後, 系統自動判斷9504以前用舊制, 9505起用新制批價.
藥事服務費系統兒童自動加成:
年齡6個月以下加成60%, 6個月∼2歲加成30%, 2歲∼6歲加成20%
二 更版完成檢查案件分類是否為新版
DHA藥局大師→建檔→案件分類, 進入檢查
伍 門前藥局之認定
一 診所-門前藥局之認定 (釋出費25元不予支付)
指標名稱 |
診所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 |
實施目的 |
降低不當之醫療行為
|
指標定義 |
一、指標定義: 指標1-該診所處方釋出件數(申報交付調劑診察費代碼之件數) 指標2-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該診所釋出處方件數比率 分子-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件數(藥局「原處方醫療機構代號」欄位申報該診所之件數) 分母-該診所處方釋出件數(申報交付調劑診察費代碼之件數) 指標3-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藥局調劑件數比率 分子-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件數(藥局「原處方醫療機構代號」欄位申報該診所之件數) 分母-特定藥局總申報件數
診所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定義,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診所交付處方超過900件,且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該診所釋出處方件數比率>=70%,且特定藥局調劑該診所處方案件佔藥局調劑件數比率>=70%。 二、排除條款: 本指標排除經公證為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局。本項公證作業由藥局自行舉證。 |
指標屬性 |
負向 |
分析單位 |
依診所按月分析 |
分析範圍 |
西醫基層總額部門 |
處理方式 |
屬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之診所,交付調劑增加之診察費(25點)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點數=交付調劑件數*25 |
二 藥局-門前藥局之認定 (所有藥事服務費全部比照院所自聘藥師計費)
藥局舉證為負責藥事人員獨資經營者, 優先予以排除。
特約藥局如符合附表2.1.2所列情形,其藥事服務費比照基層院所藥事人員調劑標
準支付,惟檢具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係負責藥事人員獨資經營之藥局相關證明申請
覆核通過者,得以特約藥局標準申報給付。
附表2.1.2 不得以特約藥局申報之認定條件
由非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違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者。
2.
藥局接受同一醫療院所之處方,該醫療院所每月釋出處方件數超過900張,且70%交付
至該藥局者。
3.
藥局每月調劑件數超過900張,且70%以上來自同一特定醫療院所者。
(底線部份950501修訂第3項)
陸 新版修正藥局申請總表-->分診所 修正百分比計算 (依各總額分開計算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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