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7427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其中與民眾權益較為息息相關者,包括刪除醫院應在保險對象住院時留置健保卡之規定,以及增列未攜帶健保卡就醫,限制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明定保險對象領藥後,藥品若遺失或毀損,其再就醫之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

其餘的修正重點包括,病患就醫時的身分證明,考量未滿十四歲之保險對象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或因健保卡上沒有照片,以往需以戶籍謄本當作證明,但後者徒增申請作業之麻煩,因此本辦法刪除戶籍謄本之適用,增列以切結方式代之,以方便未滿十四歲兒少就醫。另外,目前保險對象住院須繳交健保卡並由醫院留置,為減少醫院保管健保卡之行政作業及爭議,修正條文改為醫院查驗健保卡後歸還,以方便患者因病情須持卡外出門診之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鑑於某些慢性病人須長期、定期用藥,卻因故無法親自就醫,必須委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領取方劑,除允許行動不便或已出海之遠洋漁船作業人員,經受託人切結領藥外,本辦法新增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及失智症病人,得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領取方劑

()HG:西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HH:西醫-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HI:西醫-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

Ps須更新至1070614版本

1070427全民健保醫療辦法修正.jpg

法規參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