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發布日期:095.01.09
健保醫字第0950059032號

文字方塊:  

 

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90.11.1第一版實施

      93.1.1修訂第二版

      95.1.1修訂第三版

壹、  前言:

氣喘是一種慢性疾病,它會反覆發作,也可能自行緩解,不能自行緩解之患者若接受適當
的治療,通常可恢復,惟若病況嚴重又未及時接受治療者,則可能致命,而患者本身是否具
氣喘知識及遵從醫囑服藥,成為是否導致延緩治療或治療不足最重要的原因。良好氣喘治療
的第一步,便是建立正確的觀念與早期發現適當治療,其實大部分的死亡是可以預防的。

本局有鑑於多數氣喘患者普遍缺乏正確知識,並且在疾病惡化前,亦無良好的疾病管理
方式,因此自90年11月起,推動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期能透過醫療團隊,給予完整且
正確的衛教資訊,加強病患自我照護的能力,減少急症及併發症的發生。此方案不僅提升
氣喘患者照護能力及改善生活品質,長期而言,亦能有助於整體醫療費用的降低。

方案藉由支付制度的設計,導入提昇氣喘照護品質之誘因,鼓勵醫療院所設計以病人
為中心之完整照護,遵守氣喘診療指引,加強氣喘患者之追蹤管理及衛教服務,提供完整
且連續性的照護模式,以創造被保險人、供給者及保險人三贏之局面。

貳、 現況

依據本局申報資料,93年全年以氣喘為主診斷之申報人數约51萬人,總醫療費用約26
億元,而自本方案實施後,平均急診次數及住院次數均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其中平均急診
次數自90年的0.144次,至93年已下降為0.113次,同期住院次數亦自0.069次下降為0.046次
,已呈現初步成效。

參、 計畫目標

本項計畫預期達成之目標:

     一、試辦個案因氣喘或呼吸道疾病之年平均住院次數減少0.001次。

二、試辦個案因氣喘或呼吸道疾病之年平均急診次數減少0.015次。

肆、  計畫內容

   一、參與試辦之醫師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 具有氣喘患者照護及管理能力之內、兒、家醫、耳鼻喉科醫師。
(二)  經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免疫學會、中華民國兒童胸腔醫學會、台灣
兒童過敏氣喘免疫學會認證之專科醫師。

二、收案對象:當次就診主診斷為氣喘(ICD-9-CM前三碼為493)之病人

() 收案前需與病人解釋本方案之目的及需病人配合定期回診等事項。
(二)  結案條件:
1. 可歸因於病人者,如長期失聯(90)、拒絕再接受治療等。
2. 經醫師評估已可自行照護者,本項須取得病人同意。
3. 同一院所經結案對象不得再收案,但院所仍可依現行支付標準申報相關醫療費用。 

三、支付標準:符合本計畫之氣喘病人,接受以醫師為主導之醫療團隊提供常規性氣喘之完整
性照護,醫療
院所得定期申報管理照護費,支付點數如附件一。

四、品質監測及回報

(一)    參與試辦特約醫療院所應依本局規定格式定期提供相關品質資訊,提供不完全或經
本局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
,本局得視情形拒絕給付。

(二)    本局各分局得舉辦計畫執行概況檢討或發表會,由試辦特約醫療院所報告,藉以進行
計畫執行成果檢討及經驗交流。

五、醫療費用申報方式及審查原則

(一)申報原則:

1. 醫療費用申報、暫付、審查及核付規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
  辦法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2. 門診及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令清單填表說明(1)醫療費用申報、暫付及核付規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二章「醫療服務申報及支付」
規定辦理。

(2)屬本計劃案之保險對象,其當次就診符合申報P1601CP1602CP1603CP1604C,於
申報費用時,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之案件分類應填『
E1』、特定治療項目代號()應填
E6』;未符合申報上述醫令者,依一般費用申報原則辦理。

 申報P1601C(醫令類別「2」)時,P1611C、P1612C以醫令類別「4」申報。

 申報P1602C(醫令類別「2」)時,P1611C、P1613C以醫令類別「4」申報。

→ 申報P1603C(醫令類別「2」)時,P1611C、P1614C以醫令類別「4」申報。

(3)申報方式:送核併當月份費用申報。

(二)審查注意事項

1. 符合本方案之個案,其當次就診符合申報P1601CP1602CP1603CP1604C,得排除於
母體抽樣之外。

2. 各階段之疾病管理應留存紀錄,並為病歷之一部分,以備查驗。

3. 健保局對試辦之認證醫療院所申報資料進行相關之檔案分析,經分析發現醫療品質有疑慮
部分,得擇定不同審查流程或進行實地參訪輔導。

4. 申復及暫付: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之規定,與現行作業規定相同。

六、獎勵措施(由本局視需要實施)

(一)  參與試辦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評估為合格者,得續參與試辦;經評估為不合格者,
取消試辦資格。

(二)  未來將視評估結果,研議對辦理優良者給予品質加成。

 

七、申請方式:向所屬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柒、預期效益

一、促使各醫事服務機構及醫護人員遵循氣喘診療指引,全面推廣正確的氣喘診療防治方法。

二、醫療提供者依患者情況提供照護管理並定期追蹤,使患者免於氣喘發作的威脅。

 

附件一

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支付標準

通則:

一、    方案支付標準按表訂項目及點數辦理,診察費相關檢驗檢查及未訂項目按現行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辦理。

二、    符合本方案之氣喘病人,若合併其它疾病且分屬本局辦理之不同方案收案對象時
(例如:糖尿病、高血壓….等),除依本
方案支付標準申報外,得再依相關方案申報費用。

編號

診療項目

支付點數

P1601C

氣喘患者完整性初診診察及照護費

備註:

1.      診察及照護項目詳附表一,其費用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

2.      配合本試辦計畫調整及增訂項目如附表四,附表四所訂項目點數亦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但申報費用時,仍應填報項目編號、名稱及數量。

3.每一病患於同一院所限申報一次。

4.六歲以下病患,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三十。

950點/次

P1602C

氣喘患者完整性複診診察及照護費

備註:

1.      診察及照護項目詳附表二,其費用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

2.      配合本試辦計畫調整及增訂項目如附表四,附表四所列項目點數亦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但申報費用時,仍應填報項目編號、名稱及數量。

3.      原則上每一病患每三個月申報一次,每年申報三次。

4.六歲以下病患,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三十。

650點/次

P1603C

 

 

 

 

氣喘患者完整性複診診察及年度評估照護費

備註:

1.      診察及照護項目詳附表三,其費用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

2.      配合本試辦計畫調整及增訂項目如附表四,附表四所列項目點數亦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但申報費用時,仍應填報項目編號、名稱及數量。

3.      須完成初診及定期複診之個案方得申報本項目。

4.      每一病患每年限申報一次。

5.六歲以下病患,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三十。

1350點/次

P1604C

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

註:施行初診診察及照護(P1601C)、複診診察及照護(P1602C)、複診診察及年度評估照護(P1603C)時,同時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每次給藥28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者得另申報本項。

200點/次


附表四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增修之支付項目及點數表

 

    號

    療

    目

支 付

點 數

 

P1611C

氣喘門診診察費

450

 

P1612C

疾病管理照護費(初診)

500

 

P1613C

疾病管理照護費(複診)

200

 

P1614C

疾病管理照護費(複診及年度評估)

900

 

  註:本表所列項目,均已內含於P1601C、P1602C、P1603C所訂點數內,

   不得另行申請費用,惟申報費用仍應填報項目編號、名稱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