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發布日期:095.01.09
健保醫字第0950059032號
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90.11.1第一版實施
93.1.1修訂第二版
95.1.1修訂第三版
壹、 前言:
氣喘是一種慢性疾病,它會反覆發作,也可能自行緩解,不能自行緩解之患者若接受適當
的治療,通常可恢復,惟若病況嚴重又未及時接受治療者,則可能致命,而患者本身是否具
氣喘知識及遵從醫囑服藥,成為是否導致延緩治療或治療不足最重要的原因。良好氣喘治療
的第一步,便是建立正確的觀念與早期發現適當治療,其實大部分的死亡是可以預防的。
本局有鑑於多數氣喘患者普遍缺乏正確知識,並且在疾病惡化前,亦無良好的疾病管理
方式,因此自90年11月起,推動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期能透過醫療團隊,給予完整且
正確的衛教資訊,加強病患自我照護的能力,減少急症及併發症的發生。此方案不僅提升
氣喘患者照護能力及改善生活品質,長期而言,亦能有助於整體醫療費用的降低。
本方案藉由支付制度的設計,導入提昇氣喘照護品質之誘因,鼓勵醫療院所設計以病人
為中心之完整照護,遵守氣喘診療指引,加強氣喘患者之追蹤管理及衛教服務,提供完整
且連續性的照護模式,以創造被保險人、供給者及保險人三贏之局面。
貳、 現況
依據本局申報資料,93年全年以氣喘為主診斷之申報人數约51萬人,總醫療費用約26
億元,而自本方案實施後,平均急診次數及住院次數均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其中平均急診
次數自90年的0.144次,至93年已下降為0.113次,同期住院次數亦自0.069次下降為0.046次
,已呈現初步成效。
參、 計畫目標
本項計畫預期達成之目標:
一、試辦個案因氣喘或呼吸道疾病之年平均住院次數減少0.001次。
二、試辦個案因氣喘或呼吸道疾病之年平均急診次數減少0.015次。
肆、 計畫內容
一、參與試辦之醫師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一)
具有氣喘患者照護及管理能力之內、兒、家醫、耳鼻喉科醫師。
(二)
經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免疫學會、中華民國兒童胸腔醫學會、台灣
兒童過敏氣喘免疫學會認證之專科醫師。
二、收案對象:當次就診主診斷為氣喘(ICD-9-CM前三碼為493)之病人
(一)
收案前需與病人解釋本方案之目的及需病人配合定期回診等事項。
(二) 結案條件:
1.
可歸因於病人者,如長期失聯(≧90天)、拒絕再接受治療等。
2. 經醫師評估已可自行照護者,本項須取得病人同意。
3.
同一院所經結案對象不得再收案,但院所仍可依現行支付標準申報相關醫療費用。
三、支付標準:符合本計畫之氣喘病人,接受以醫師為主導之醫療團隊提供常規性氣喘之完整
性照護,醫療院所得定期申報管理照護費,支付點數如附件一。
四、品質監測及回報
(一)
參與試辦特約醫療院所應依本局規定格式定期提供相關品質資訊,提供不完全或經
本局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本局得視情形拒絕給付。
(二)
本局各分局得舉辦計畫執行概況檢討或發表會,由試辦特約醫療院所報告,藉以進行
計畫執行成果檢討及經驗交流。
五、醫療費用申報方式及審查原則
(一)申報原則:
1. 醫療費用申報、暫付、審查及核付規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
辦法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2. 門診及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令清單填表說明(1)醫療費用申報、暫付及核付規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二章「醫療服務申報及支付」
規定辦理。
(2)屬本計劃案之保險對象,其當次就診符合申報P1601C、P1602C、P1603C、P1604C者,於
申報費用時,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之案件分類應填『E1』、特定治療項目代號(一)應填
『E6』;未符合申報上述醫令者,依一般費用申報原則辦理。
→ 申報P1601C(醫令類別「2」)時,P1611C、P1612C以醫令類別「4」申報。
→ 申報P1602C(醫令類別「2」)時,P1611C、P1613C以醫令類別「4」申報。
→ 申報P1603C(醫令類別「2」)時,P1611C、P1614C以醫令類別「4」申報。
(3)申報方式:送核併當月份費用申報。
(二)審查注意事項
1.
符合本方案之個案,其當次就診符合申報P1601C、P1602C、P1603C、P1604C者,得排除於
母體抽樣之外。
2. 各階段之疾病管理應留存紀錄,並為病歷之一部分,以備查驗。
3.
健保局對試辦之認證醫療院所申報資料進行相關之檔案分析,經分析發現醫療品質有疑慮
部分,得擇定不同審查流程或進行實地參訪輔導。
4. 申復及暫付: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之規定,與現行作業規定相同。
六、獎勵措施(由本局視需要實施)
(一)
參與試辦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評估為合格者,得續參與試辦;經評估為不合格者,
取消試辦資格。
(二) 未來將視評估結果,研議對辦理優良者給予品質加成。
七、申請方式:向所屬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提出申請。
柒、預期效益
一、促使各醫事服務機構及醫護人員遵循氣喘診療指引,全面推廣正確的氣喘診療防治方法。
二、醫療提供者依患者情況提供照護管理並定期追蹤,使患者免於氣喘發作的威脅。
附件一
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支付標準
通則:
一、
本方案支付標準按表訂項目及點數辦理,診察費、相關檢驗檢查及未訂項目按現行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辦理。
二、
符合本方案之氣喘病人,若合併其它疾病且分屬本局辦理之不同方案收案對象時
(例如:糖尿病、高血壓….等),除依本方案支付標準申報外,得再依相關方案申報費用。
編號 |
診療項目 |
支付點數 |
P1601C |
氣喘患者完整性初診診察及照護費 備註: 1. 診察及照護項目詳附表一,其費用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 2. 配合本試辦計畫調整及增訂項目如附表四,附表四所訂項目點數亦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但申報費用時,仍應填報項目編號、名稱及數量。 3.每一病患於同一院所限申報一次。 4.六歲以下病患,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三十。 |
950點/次 |
P1602C |
氣喘患者完整性複診診察及照護費 備註: 1. 診察及照護項目詳附表二,其費用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 2. 配合本試辦計畫調整及增訂項目如附表四,附表四所列項目點數亦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但申報費用時,仍應填報項目編號、名稱及數量。 3. 原則上每一病患每三個月申報一次,每年申報三次。 4.六歲以下病患,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三十。 |
650點/次 |
P1603C
|
氣喘患者完整性複診診察及年度評估照護費 備註: 1. 診察及照護項目詳附表三,其費用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 2. 配合本試辦計畫調整及增訂項目如附表四,附表四所列項目點數亦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但申報費用時,仍應填報項目編號、名稱及數量。 3. 須完成初診及定期複診之個案方得申報本項目。 4. 每一病患每年限申報一次。 5.六歲以下病患,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三十。 |
1350點/次 |
P1604C |
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 註:施行初診診察及照護(P1601C)、複診診察及照護(P1602C)、複診診察及年度評估照護(P1603C)時,同時開具連續二次以上調劑,每次給藥28天以上之慢性病連續處方者得另申報本項。 |
200點/次 |
附表四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增修之支付項目及點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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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診 療 項 目 |
支 付 點 數 |
|
P1611C |
氣喘門診診察費 |
450 |
|
P1612C |
疾病管理照護費(初診)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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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613C |
疾病管理照護費(複診) |
200 |
|
P1614C |
疾病管理照護費(複診及年度評估) |
900 |
註:本表所列項目,均已內含於P1601C、P1602C、P1603C所訂點數內,
不得另行申請費用,惟申報費用仍應填報項目編號、名稱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