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增(修)訂條文
95年5月1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健保藥字第0950010106號
修正後給付規定 |
原給付規定 |
1.1.4. 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如Ultracet Tablets)(93/7/1、95/5/1) 限用於中度至嚴重性疼痛之病人,須符合下述條件: 1. 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NSAIDs)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 2. 非癌症病患使用超過五天時,須檢附疼痛評估報告,並每隔三個月再評估乙次,內容須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VAS與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和Verbal Rating 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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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如Ultracet Tablets)(93/7/1) 1. 限用於急性中度至嚴重性疼痛,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s)治療三天後仍無法控制疼痛者。 2. 限短期使用(總處方日數應小於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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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劃線部分為本次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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