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發布日期:100.01.03
健保醫字第1000000032號
主旨:公告「西醫基層診所以病人為中心整合照護計畫」,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1日衛署健保字第0990085635號函。
附件:
常誠改版通知: 於100年2月23日, 開始開放自動下載新版軟體。
操作說明:
一 收案患者建檔:
請由掛號→家護網→2 病人整合照護計畫 進入收案建檔或由
看診→家護網→2 病人整合照護計畫 進入收案建檔
說明:收案日期與結案日期為必填欄位不可空白.
二 收案患者查詢名單:
三 看診時, 收案患者於"重大病史"欄位, 加註"●病人整合照護計畫●" , 看診僅需確認有無加註即可,
有加註者申報「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項次13-1「保留欄位」自動填報「C」註記。
四 申報時, 申報檔「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自動填報「C」註記, 申報流程維持不變。
五 轉診申報方式:
同一般轉診作業, 於看完診時點轉診, 輸入轉診院所代碼即可印出轉診單。
100年西醫基層診所以病人為中心整合照護計畫重點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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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計畫內容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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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來源 |
「100年度西醫基層總額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專款項目之「診所以病人為中心整合照護計畫」項目,100年全年2億元,採專款專用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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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期間 |
自公告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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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參與資格 |
1. 與保險人特約滿2年以上之診所。 2. 特約診所或醫師於參與計畫之日起前5年內,無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至第38條中各條所列違規情事之一,且經保險人處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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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100年2月15日前填妥申請書加蓋特約醫事機構章及負責醫師特約章,向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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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對象 |
照護對象由保險人提供,收案人數為保險人提供照護對象之8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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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管理登錄 |
100年3月15日前上傳照護對象基本資料至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http://10.253.253.242/idcport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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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申報方式 |
1.申報照護對象門診醫療費用請於「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項次13-1 「保留欄位」填報「C」註記,其餘欄位按照原方式申報。 2.轉診申報方式 (1)轉出院所需於「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申報下列資料: a.項次16「轉入之院所代號或原處方醫療機構代號」:填報 「建議轉診院所代號」。 b.項次17「病患是否轉出」,填報代碼「Y」。 (2)接受轉診之醫療院所,亦需於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申報下列 資料: a.項次16「轉入之院所代號或原處方醫療機構代號」:填報「轉入院所代號」。 b.項次17「病患是否轉出」,依病患是否轉出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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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核付 |
本計畫之照護費用每人以600元/年計算。 1.基本承作費用:占計畫經費30%。依診所上傳資料及照護對象 基本診療照護項目執行情形核付。 2.成效評量(結果面指標):占計畫經費70%。 (1)照護對象西醫門診之平均就醫次數下降(與前1年同期比較) ,占計畫經費比例35%。 (2)照護對象在西醫門診之平均每人醫療費用(申報點數) 下降(與前1年同期比較),占計畫經費比例35%。 3.經保險人確認轉診成功支付轉診獎勵費用,每件支付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