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增、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三○○一六八六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第一部總則十之一修訂為:「『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促進方案』及健保局所訂之試辦計畫與方案,
   其支付標準依健保法第五十一條所定程序辦理者,依各該試辦計畫之規定支付。」。
 二、第五部第一章居家照護之附表5.1.4「居家照護治療材療表」特材代碼CKF03及CRT02刪除,並增訂
   「註」。
 三、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之急診診察費修訂如下:
  (一) 編號01016C及01017B「急診診察費」刪除,原01015A修訂為01015C,支付點數調增為四五八點,於
    「註」增訂夜間及例假日加成20%,以及「山地離島及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偏遠地區急救責任醫
    院」再加成30%。
  (二) 「急診診察費(按檢傷分類)」編號00201A、00202 A及00203A分別調整為七二九、五四二、四三八點
    ,並於「註」增訂夜間及例假日加成20%,以及「山地離島及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偏遠地區急救
    責任醫院」再加成30%。
  (三) 「精神科急診診察費」編號01022C刪除,且01021A修訂為01021C,支付點數調增為五○○點,並於
    「註」增訂夜間及例假日加成20%,以及「山地離島及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偏遠地區急救責任醫
     院」再加成30%。
  (四) 前述夜間定義係為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六時,例假日為週六之中午十二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
    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另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者,僅加成20%;若同時符合夜間、例假日及「山
    地離島及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偏遠地區急救責任醫院」者,依表定點數加成50%。
 四、本次增、修訂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詳如附件,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惟公告事
   項第二項,居家照護部分,追溯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

十、(一)「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服務促進方案」及健保局所訂之試辦計畫與方案,其支付標準依健保法

第五十一條所定程序辦理者,依各該試辦計畫之規定支付。

 

(二)前項各計畫支付標準中,執行率為百分之百之診療項目(例如第二部第一章病房費、診察費、

藥事服務費等,以及必要診療項目)之支付點數有異動時,依上述診療項目計算異動前後點數差額,

配合調整支付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