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相關說明:
一、 醫師需符合衛生署審定合格者,才符合申請標準。
二、 看診主診斷需符合職業災害(病)相關之診斷,一般病名不得申請,(曾有患者普通疾病,
要求所屬公司開立勞保職災(病)單看診,因此健保局才有此要求)
三、 持勞保職災(病)單就診:
1、掛號時請患者出示勞保職災(病)就診單, 卡號修改為06, IC卡不扣次數收掛號費免部份負擔。
2、看診時, 主診斷需符合職業災害(病)相關之診斷、完診後自動帶入案件B6、 部分負擔006、
給付類別1 (請依主診斷判斷填入1職業傷害或 2職業疾病)、就醫序號IC06.
3、申報費用: 加給30點(勞保局支付)、 免部分負擔、 不計合理量、不含於總額內(保障點值)
四、 有勞保身份未持勞保職災(病)單就診:
1、掛號時讀IC卡, 卡號自動帶入不需修改, IC卡扣次數、收掛號費、收部份負擔。
2、看診時, 請確認患者勞保身份, 主診斷需符合職業災害(病)相關之診斷、案件B6、
部分負擔請用原身份 (非006)、 給付類別1或2 (請依主診斷判斷填入1職業傷害或 2職業疾病)
、就醫序號為一般IC卡序 (非IC06)
3、申報費用: 不加給30點(勞保局支付)、 不得免部分負擔、 不計合理量、不含於總額內(保障點值)
五、開立處方時, 急診時或職業病初診、複診, 請自行輸入以上診察費代碼 (因電腦無法判斷
初、複診) .
持勞保職災(病)單就診, 完診自動帶出部份負擔006,案件B6,給付類別1或2,卡號IC06.
未持勞保職災(病)就診, 完診時要手動輸入案件B6,給付類別1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