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2月以前操作說明:請點入
99年01月以後申報如下:原補報改送核申報, 與一般住院案件合併申報.
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如附件,自99年1月(費用年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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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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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清單 |
醫令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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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類別 |
案件 分類 |
給付類別 |
醫令 代碼 |
醫令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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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呼吸器使用>21天 |
送核 |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
9 |
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 |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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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病患仍使用呼吸器但<21天,應暫緩申報,俟確認病患使用呼吸器滿21天為呼吸器依賴患者,或脫離呼吸器滿5天非屬呼吸器依賴患者後,依規定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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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C |
送核 |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
9 |
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 |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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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W |
送核 |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
9 |
P1011-2C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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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另核實項目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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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 |
依現行論病例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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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際醫療費用」>「P碼」+「得另核實項目」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P碼」+「得另核實項目」 2.當「實際醫療費用」<「P碼」+「得另核實項目」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實際醫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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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病房(含經濟病房) |
送核 |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
9 |
P1005K- P1012C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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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另核實項目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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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 |
依現行論病例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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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病房費用「實際醫療費用」>「P碼」+「得另核實項目」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P碼」+「得另核實項目」 2.當「實際醫療費用」<「P碼」+「得另核實項目」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實際醫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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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到第三階段以住院案件申報,第四階段以門診案件申報。
(1). 第一到第三階段使用呼吸器之各病房異動皆應「獨立」切帳申報。
(2). 第三階段未結案之個案至少須每60天始得申報乙次。
(3). 第四階段未結案之個案按月申報。
2、
住院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支付制度試辦計畫案件醫療費用點數=費 用清單第58欄之
申請費用點數 + 第57欄部分負擔總額
3、 門診及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之申報:
(1). 門診及住院申報類別請填【1:送核】
(2). 門診及住院給付類別請填【9:呼吸照護】
(3). 第一階段者,除申報類別填【1:送核】、案件分類【4:支付制度試辦計畫案件】、
給付類別填【9:呼吸照護】外,其餘依論量計酬之現行申報方式申報;病患於本階段
使用呼吸器但<21天即轉出至RCC或RCW時,仍依上述規定申報,餘應暫緩申報,
俟確認病患使用呼吸器滿21天為呼吸器依賴患者,或脫離呼吸器滿5天非屬呼吸器
依賴患者後,依相關規定申報。
(4).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者,除申報類別填【1:送核】、案件分類【4:支付制度試辦計畫案件】
、給付類別請填【9:呼吸照護】外,其他欄位申報方式如下:
A.
住院第39-55分項費用欄位:將醫令清單醫令類別「4」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比照
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歸屬方式申報。
B. 合計點數及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合計住院第56、57欄):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C. 醫療費用點數之計算(住院第61、63、65、67、69、71、73欄):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D. 申請點數(申請費用點數住院第58欄)。
a.若:定額申報費用>合計點數
則:[申請點數]欄位=定額申報費用-部分負擔
b.若:呼吸照護中心定額申報費用<呼吸照護中心合計點數
則:[申請點數]欄位=(定額申報費用-部分負擔)+1/3*(合計點數-定額申報費用)
E.
住院60、62、64、66、68、70、72部分負擔欄: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其他欄位
比照現行申報方式。
F. 同一月份同一個案申報二次以上者,流水號請連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