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2月以前操作說明:請點入

99年01月以後申報如下:原補報改送核申報, 與一般住院案件合併申報.

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如附件,自99年1月(費用年月)起實施。

公告詳文請點入:

 

病房

 

費用清單

醫令清單

申報類別

案件

分類

給付類別

醫令

代碼

醫令

類別

ICU呼吸器使用>21

送核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9

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申報時病患仍使用呼吸器但<21天,應暫緩申報,俟確認病患使用呼吸器滿21天為呼吸器依賴患者,或脫離呼吸器滿5天非屬呼吸器依賴患者後,依規定申報。

RCC

送核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9

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RCW

送核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9

P1011-2C

2

得另核實項目

123

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

依現行論病例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1.「實際醫療費用」>P碼」+「得另核實項目」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P碼」+「得另核實項目」

2.當「實際醫療費用」<P碼」+「得另核實項目」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實際醫療費用」。

一般病房(含經濟病房)

送核

依現行論量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9

P1005K- P1012C

2

得另核實項目

123

實際醫療費用醫令項目

依現行論病例計酬申報方式申報

1.一般病房費用「實際醫療費用」>P碼」+「得另核實項目」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P碼」+「得另核實項目」

2.當「實際醫療費用」<P碼」+「得另核實項目」時,「申請金額+部分負擔」=「實際醫療費用」。

1、 第一到第三階段以住院案件申報,第四階段以門診案件申報。

(1). 第一到第三階段使用呼吸器之各病房異動皆應「獨立」切帳申報。

(2). 第三階段未結案之個案至少須每60天始得申報乙次。

(3). 第四階段未結案之個案按月申報。

2、 住院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支付制度試辦計畫案件醫療費用點數=費 用清單第58欄之
申請費用點數 + 57欄部分負擔總額

3、 門診及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之申報:

(1). 門診及住院申報類別請填【1:送核】

(2). 門診及住院給付類別請填【9:呼吸照護】

(3). 第一階段者,申報類別填【1:送核】案件分類【4:支付制度試辦計畫案件】
給付類別填【9:呼吸照護】外,其餘依論量計酬之現行申報方式申報;病患於本階段
使用呼吸器但<21天即轉出至RCCRCW時,仍依上述規定申報,餘應暫緩申報,
俟確認病患使用呼吸器滿21天為呼吸器依賴患者,或脫離呼吸器滿5天非屬呼吸器
依賴患者後,依相關規定申報

(4).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者,除申報類別填【1:送核】、案件分類【4:支付制度試辦計畫案件】
、給付類別請填【9:呼吸照護】
外,其他欄位申報方式如下:

A. 住院第39-55分項費用欄位:將醫令清單醫令類別「4」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比照
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歸屬方式申報。

B. 合計點數及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合計住院第5657欄):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C. 醫療費用點數之計算(住院第61636567697173):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

D. 申請點數(申請費用點數住院第58)

a.若:定額申報費用>合計點數

則:[申請點數]欄位=定額申報費用-部分負擔

b.若:呼吸照護中心定額申報費用<呼吸照護中心合計點數

則:[申請點數]欄位=(定額申報費用-部分負擔)+1/3*(合計點數-定額申報費用)

E. 住院60626466687072部分負擔欄:比照論病例計酬案件之方式申報,其他欄位
比照現行申報方式。

F. 同一月份同一個案申報二次以上者,流水號請連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