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負擔
我們到診所或醫院看病時,除了全民健保幫我們付的醫療費用之外,自己也要負擔一小部分的錢,
也就是所謂的「部分負擔」,這樣的規定主要是提醒大家醫療資源很寶貴,它是用來幫助生病的人,
要用在需要的地方,千萬不可以浪費。
綜合來說,一般看門診,您要付的費用包括以下幾項: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如果您在門診還有接受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那麼您還要多給付「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
如果您被安排住院,那麼您在出院時須付「住院部分負擔」。
1.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醫院層級 |
西醫門診 |
急診 |
牙醫 |
中醫 |
|
---|---|---|---|---|---|
經轉診 |
未經轉診 |
||||
醫學中心 |
210元 |
360元 |
450元 |
50元 |
50元 |
區域醫院 |
140元 |
240元 |
300元 |
50元 |
50元 |
地區醫院 |
50元 |
80元 |
150元 |
50元 |
50元 |
診 所 |
50元 |
50元 |
150元 |
50元 |
50元 |
註:
(1)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 50元。
(2)門診手術及住院患者出院後30日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依並得由醫院開立證明供病患使用,
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
2.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3.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
如果您有在門診進行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那麼同一療程自第2次起,每次只須自行負擔50元。
4.住院費用部分負擔
住院費用是以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即使用急性病房之部分負擔比率高於慢性病房。
其目的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時,過了急性期,就應該回家療養或轉入慢性病房。
5.現行健保法第33條、35條已明定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同法第
36條並規定,
保險對象因重大傷病、分娩、接受預防保健服務及於山地離島 地區就醫時,免自行負擔費用。
又依同法第37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之就醫 部分負擔,係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6.另病患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門診時,依本保險門診部分負擔作業規定,不分層級,門診基本
部分負擔一律依基層診所(50元)收取。
7.免除部分負擔的對象包括:
(1)健保卡上註記「福」或「榮」字的就醫者及三歲以下兒童就醫者。
(2)勞工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痛病就醫者。
(3)經登記列管的結核病患者,到衛生署公告指定醫療院所就醫者。
(4)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部分負擔(復健及中醫傷科除外)。
(5)持有健保IC卡的百歲人瑞〈行政院衛生署85年1月3日衛署健保字第84076121 號函〉。
(6)多氯聯苯中毒之油症患者,縣(市)衛生局核發的就診手冊,至特約醫療院 所門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