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發布日期:095.12.28
健保醫字第0950033624號

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90.11.1第一版公告實施

93.1.1修訂第二版公告

95.1.1修訂第三版公告

                                                         96,1.1修訂第四版公告

壹、  前言

氣喘是一種慢性疾病,它會反覆發作,也可能自行緩解,不能自行緩解之患者若
接受適當的治療,通常可恢復,惟若病況嚴重又未及時接受治療者,則可能致命,而

患者本身是否具氣喘知識及遵從醫囑服藥,成為是否導致延緩治療或治療不足最

重要的原因。良好氣喘治療的第一步,便是建立正確的觀念與早期發現適當治療

,其實大部分的死亡是可以預防的。

 

本局有鑑於多數氣喘患者普遍缺乏正確知識,並且在疾病惡化前,亦無良好的

疾病管理方式,因此自90年11月起,推動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期能透過

醫療團隊,給予完整且正確的衛教資訊,加強病患自我照護的能力,減少急症及

併發症的發生。此方案不僅提升氣喘患者照護能力及改善生活品質,長期而言,

亦能有助於整體醫療費用的降低。

 

本方案藉由支付制度的設計,導入提昇氣喘照護品質之誘因,鼓勵醫療院所設計

以病人為中心之完整照護,遵守氣喘診療指引,加強氣喘患者之追蹤管理及衛教

服務,提供完整且連續性的照護模式,以創造被保險人、供給者及保險人三贏之局面。

 

貳、  現況分析

依據本局申報資料,93年全年以氣喘為主診斷之申報人數约51萬人,總醫療費用

約26億元,而自本試辦計畫實施後,平均急診次數及住院次數均呈現逐年下降的

趨勢,其中平均急診次數自90年的0.144次,至93年已下降為0.113次,同期住院

次數亦自0.069次下降為0.046次,已呈現初步成效。

參、目標

一、建立以病患為中心的共同照護模式。

二、提昇氣喘治療指引遵循率。

三、建立品質導向之支付制度。

肆、計畫內容

一、參與本方案之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須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同意,資格如下:

(一)具有氣喘患者照護及管理能力之內、兒、家醫、耳鼻喉科醫師。

(二)經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免疫學會、中華民國兒童胸腔醫學會、

台灣兒童過敏氣喘免疫學會認證之專科醫師。

(三)參與本方案之醫師,其半年病人追蹤率小於12% (指前半年已收案之個案中,

於收案或追蹤後次季至後半年內至少完成1次追蹤者),自本局文到日之次月起,一年內

不得再申報本方案之相關費用。

二、收案對象

(一)最近60天曾在該院所同醫師診斷為氣喘(ICD-9-CM前三碼為493)至少就醫達2(含)

以上者,才可收案,惟當次收案須以主診斷【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及填表

說明之第18欄位國際疾病分類號(一)】收案

(二)收案前需與病人解釋本試辦計畫之目的及需病人配合定期回診等事項,經病人同意

配合方得收案並將病人或親屬簽名黏貼於病歷表上,未黏貼者,不予支付疾病管理照護費。

(三)年齡14歲(含)以上診斷氣喘者,需要有肺功能或尖峰流速值的紀錄,否則不得收案。

(四)結案條件:

1.可歸因於病人者,如失聯超過三個月(≧90天)、拒絕再接受治療,病患不願再

遵醫囑或聽從衛教者等。

2.經醫師評估已可自行照護者轉診,本項須取得病人同意。

3.同一院所經結案對象不得再收案,但院所仍可依現行支付標準申報相關醫療費用。

三、支付標準:符合本計畫之氣喘病人,接受以醫師為主導之醫療團隊提供常規性氣喘之完整性

    照護,醫療院所得定期申報管理照護費,支付點數如附件一。

四、品質資訊之 登錄及監測

(一)參與本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應依本局規定內容,登錄相關品質資訊。

(二)本局各分局應舉辦方案執行概況檢討或發表會,由參與本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報告

,藉以進行計畫執行成果檢討及經驗交流。

五、醫療費用申報及審查原則

(一)申報原則:

1.醫療費用申報、暫付、審查及核付,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

辦法規定辦理。

2.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及醫令清單填表說明:

(1)屬本方案收案之保險對象,其就診當次符合申報P1612C、P1613C、

P1614BP1615C者,於申報費用時,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之案件分類應填『E1』、

特定治療項目代號(一)應填『E6』;未符合申報上述醫令者,依一般費用申報原則辦理。

(2)申報方式:併當月份送核費用申報。

 

(二)審查原則

1. 未依本局規定內容登錄相關品質資訊,或經本局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本局不予支付

該筆管理照護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另該筆疾病管理費被核刪後不得再申報。

2.  其餘未規定事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六、獎勵措施(由本局視需要實施)

(一)參與試辦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評估為合格者,得續參與試辦;經評估為不合格者

,取消試辦資格。

(二)未來將視評估結果,研議對辦理優良者給予品質加成。

七、本方案之疾病管理費用P1612C、P1613C、P1614B、P1615C)及相關品質獎勵措施費用來源

    ,由其它部門之總額支應,本局並得視實際執行及費用支付情形,召開會議與醫界研議修改

    本方案之相關內容。

八、資訊公開:本局得公開參與本方案之名單及相關品質資訊供民眾參考。

 

伍、品質監測:

(一)氣喘住院率:指當年度主診斷為氣喘且參與本方案之住院就醫人數。

1.  分母:全年主診斷為氣喘之患者總就醫人數。

2.  分子:全年主診斷為氣喘之患者總住院人次。

(二)氣喘急診率:指當年度主診斷為氣喘且參與本方案之急診就醫人數。

1.  分母:全年主診斷為氣喘之患者總就醫人數。

2.  分子:全年主診斷為氣喘之患者總急診人次。

(三)降階治療成功率:

1.  分母:當年度該院所收案病人數。

2.     分子:當年度該院所收案病人數中,其年度評估之疾病

嚴重度較前一年之年度評估(當年度新收個案者,採初診資料)疾病嚴重度下降者。

附件一

全民健康保險氣喘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支付標準

通則:

一、本方案支付標準按表訂項目及點數辦理,診察費、相關檢驗檢查及未訂項目按現行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辦理。

二、符合本方案之氣喘病人,若合併其它疾病且分屬本局辦理之不同方案收案對象時

(例如:糖尿病、高血壓….),除依本方案支付標準申報外,得再依相關試辦計畫申報費用。

編號

診療項目

支付點數

P1612C

 

 

 

 

P1613C

 

 

 

 

 

 

P1614B

 

 

 

 

 

 

 

 

P1615C

氣喘新收案管理照護費

1: 照護項目詳附表一,除檢驗檢查項目外,其費用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

2: 每一病患於同一院所限申報一次

 

氣喘追蹤管理照護費

1: 照護項目詳附表二,除檢驗檢查項目外,其費用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

2: 申報新收案後至少須間隔60天才能申報本項,本項每年最多申報3次,每次至少間隔80天為宜

 

氣喘年度評估管理照護費

1: 照護項目詳附表三,除檢驗檢查項目外,其費用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

2: 追蹤管理後至少須間隔80天才能申報本項,本項限執行P1612CP1613C合計達3()以上之地區醫院(含)以上層級始得申報。本項每年限申報一次。

 

氣喘年度評估管理照護費

1: 照護項目詳附表三,除檢驗檢查項目外,其費用已內含於本項所訂點數內。

2: 追蹤管理後至少須間隔80天才能申報本項,本項限執行P1612CP1613C合計達3()以上之基層診所始得申報。本項每年限申報一次。  

 

400 /

 

 

 

 

200 /

 

 

 

 

 

 

800 /

 

 

 

 

 

 

 

 

400 /

附表一  氣喘患者新收案診療項目參考表(適用編號P1612C
 

 

病史

身體檢查

實驗室檢驗及檢查

疾病管理照護

 

 

 

 

 

 

 

 

完整性初診診察及照護

 

1. 家族史

2. 抽煙史

3. 職業史

4. 過去病史

1)過敏病史 (鼻炎、結膜炎、皮膚炎等請註明過敏原)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肺結核

4)職業性肺病

5)胸腔手術

6)糖尿病

7)心臟血管疾病史

8)慢性肝病

9)感染病史

10)其它(註明病因)                    

 5. 過去和目前處置:藥劑、自我處理與監測

 6. 家庭狀況 (獨居  或有同居者)      

 7. 主要照護者(註明姓名、關係及聯絡方式)

 

1.身高體重

2. 血壓

3.心臟、脈搏

4.皮膚、神經

5.口腔

6.評估氣喘嚴重度:

  輕度間歇性

  輕度持續性

  中度持續性

  重度持續性

1)症狀頻率

白天:

夜間:

2) PEF

%預估值:

變異度%:

1.08011C  全套血液檢查(WBC、RBC、Hb、Hct、Platelet count、MCV、MCH、MCHC八項)

2.08013C  白血球分類計數(WBC differential count)

3.08010C  嗜酸性白血球計算(Eosinophil Count)

4.12031C  免疫球蛋白(IgE)

5.30022C 特異過敏原免疫檢驗(Specific Allergen Test)

6.09005C  血液葡萄糖(Glucose)

7. 06012C  尿一般檢查(General urine examination)

8. 06009C  尿沉渣顯微鏡檢查(Sediments)

9.18001C  心電圖(E.K.G)

10.17003C  流量容積圖形檢查(Flow-volume curve)

   11.32001C  胸部X光(包括各種角度部位之胸腔檢查)(Chest view)

   12.17019C支氣管激發試驗(Bronchial provocation test)

備註:實驗室檢驗檢查另核實申報。

1.治療計畫

2.教導患者自我處理治療計畫

(1) 認知及避免過敏原及促發因子

(2) 瞭解症狀、嚴重度及自我處理方法

(3) 瞭解治療目標

(4) 瞭解每日使用的預防性藥物劑量(控制性之治療)

(5)  瞭解用來迅速解除症狀的支氣管擴張劑名稱與劑量(應急之治療)

(6)  自已使用尖峰呼氣流速計並從臨床症狀或尖峰呼氣流速記錄來判斷病情是否在惡化中

(7) 氣喘惡化時如何治療或如何尋求諮詢及更進一步的醫療

3.安排下次門診時間

附表二  氣喘患者追蹤管理診療項目參考表(適用編號P1613C

 

病史

身體檢查

實驗室檢驗及檢查

疾病管理照護

診診察及照護

1.患者自我監測尖峰

呼氣流速計紀錄之判讀

2.治療計畫的調整

3.生活型態改變

4.併發症症狀

5.其他疾病

6.精神社會問題

1)呼吸頻率

2)喘鳴聲

3)心跳頻率

4)口腔

5)評估氣喘嚴重度:

  輕度間歇性

  輕度持續性

  中度持續性

  重度持續性

1)症狀頻率

白天:

夜間:

2) PEF

%最佳值:

變異度%:

其他依病情需要

1.治療計畫短期及長期目標之訂定

2.測試並加強患者執行自我處理治療計畫之能力

3.測試並加強患者自已使用尖峰呼氣流速計之正確性及依紀錄判讀病情變化之能力

4.併發症之預防

5.轉介追蹤

6.精神社會調適

7.安排下次門診時間

附表三  氣喘患者年度評估診療項目參考表(適用編號P1614BP1615C

 

病史

身體檢查

實驗室檢驗及檢查

疾病管理照護

完整性複

診診察及年度評估照護

1.患者自我監測尖峰呼氣

  流速計紀錄之判讀

2.治療計畫的調整

3.生活型態改變

4.併發症症狀

5.其他疾病

6.精神社會問題

7.完成個案照護結果年度評估

1)呼吸頻率

2)喘鳴聲

3)心跳頻率

4)口腔

5)評估氣喘嚴重度:

  輕度間歇性

  輕度持續性

  中度持續性

  重度持續性

1)症狀頻率

白天:

夜間:

2) PEF

%最佳值:

變異度%:

 

其他依病情需要

1.治療計畫短期及長期目標之訂定

2.測試並加強患者執行自我處理治療計畫之能力

3.測試並加強患者自已使用尖峰呼氣流速計之正確性及依紀錄判讀病情變化之能力

4.併發症之預防

5.轉介追蹤

6.精神社會調適

7.安排下次門診時間